“人肉搜索”,何罪之有?
盛大林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据8月27日人民网)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发动网友通过搜索功能搜寻某人的相关信息。近年来,每当出现被指行为恶劣并引发公愤的新闻人物,就会有网友发动“人肉搜索”。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从广州女青年谭静坠楼后被疑作案的三名韩国男子到公开发布视频辱骂灾区人民的“辽宁女”,都曾遭受汪洋大海般的“人肉搜索”并在舆论中掀起一阵阵的波澜。对于广大网友来说,“人肉搜索”既是一种喧泄,也像是一种游戏。未曾想,这种行为竟陷入了“罪与罚”的争议之中。
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也是“建议入罪”的逻辑起点。可是,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是“隐私”吗?朱志刚委员肯定知道很多人的姓名、住址等,包括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难道朱委员也侵犯了那些人的隐私权吗?所谓“隐私”,是指不愿为人所知并隐蔽起来的私人信息,而“人肉搜索”能够搜到的都是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既然原本就是公开的东西,怎么会是“隐私”,又谈何“泄露”呢?
退一步讲,即使“人肉搜索”搜到并传播了隐私性的信息,那也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实际上,隐私权、名誉权等在民事法律中都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正如朱列玉所说,该不该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危害性的程度如何”,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应该纳入刑法。那么,“人肉搜索”到底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呢?从根本上说,“人肉搜索”只是一个信息查询及其传播的过程,它与托人打听并没有质的区别。虽然“人肉搜索”听起来有点恐怖,但那只是一种夸张的说法,而且只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对人及社会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诚然,可能会有一些网友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到那三名韩国人的寓所门口打出“血债血还”的标语,但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人肉搜索”的范畴,是搜索后的行为。若要制裁这种行为,那也只应该制裁打出标语的人,而不应把其他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牵扯在内。获悉某人为何许人和对此人采取什么行动,完全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众所周知,在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违法行为中,侵权者都是有过错的,比如捏造了事实或者闯进入了别人的私人空间。而“人肉搜索”只是运用网上搜索工具搜寻并传播某人的公开信息,这种行为是网友们的经常之举,并没有什么过错。行为人有过错的名誉侵权还在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行为人无过错的“人肉搜索”却要纳入刑法的范畴,岂不是太荒谬了吗?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可能给一些人带来纷扰,比如生活失去了宁静、情绪受到了影响。但这些纷扰并不会带来实际的伤害,甚至还能带来好处。比如林妙可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闪亮登场之后,针对她的“人肉搜索”也马上展开,而她也因此而为更多的人所熟知,并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实际上,明星们天天都生活在被“搜索”的环境中。